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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公司诉“小米e贷”侵权案开庭 被告拒不和解

点击数:13582016-03-23 10:37:03 来源: 兴滇团队

小米公司诉“小米e贷”侵权案开庭 被告拒不和解

小米CEO雷军

3月22日消息,“小米e贷”被诉侵犯商标权案今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海淀法院庭审记录,当庭未宣判,原告方小米表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方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不同意。

海淀法院官微截图(1)

海淀法院官微截图

因认为网站“小米e贷”未经许可使用“小米”、“MI”、“XIAOMI”等商标进行宣传,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网站经营者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100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方小米认为,被告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开办运营的名为“小米e贷”(域名:www.xiaomydai.com)的网站,在该网站所有网页的显著位置,未经原告许可直接使用“小米”、“MI”、“XIAOMI”等商标进行宣传,运营与原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小米贷款等)完全相同的业务并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服务名称,是企图诱导消费者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小米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其网站和新浪微博中包括但不限于“小米”、“MI”及“XIAOMI”等所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2、被告在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新浪微博置顶位置刊登消除不良影响的声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整。

在庭审中,被告方表示:我方使用的小米e贷商标与原告商标并不相同,且第36类查询到有一第90275号商标是大写MI的变形,持有人是案外第三人,故MI作为商标可以不同的变形形态存在;域名www.xiaomydai.com可以理解为小我贷,并未侵犯原告的xiaomi商标,应属域名纠纷,并非商标纠纷;关于“小米”二字其不具备显著性,公司名称中包含“小米”二字数量很多,故我方使用“小米e贷”不构成侵权。我方网站早已不再运营,其网站上多处标注了我方公司名称,且我方平台截至目前并未获得盈利,不会造成他人的误认。

在庭审末期,审判长问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告小米表示可以,被告则表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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